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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2025年4月2日11时43分,根据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卫星遥感执法监测变化图斑核查和问题整改的通知》(宁文物函〔2025〕6号)函件要求,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一行5人对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小马庄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固原北朝隋唐墓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在位于《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总体设计(2017—2030)》三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设施养殖牛棚。执法人员对你出示执法证件后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力后,你表示不申请回避。执法人员要求你现场提供对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手续或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你表示未办理、也没办法提供相关文物审批手续和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发现:现牛棚总占地面积约为300平方米,建筑层高4.5米、长22.5米、宽12米,开挖地表及挖掘深度1米,位于原有养殖牛棚西南10米处,建筑内养殖肉牛20余头。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现场拍照取证,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同日我局依法立案。经初步调查,你原有1处牛棚紧临固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小马庄门站,不符合城镇燃气涉及规范要求的安全防火距离。2024年7月11日,原州区综合执法局责令你拆除原有牛棚另行选址新建。2024年8月13日,你填写《原州区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经村委会同意后报开城镇人民政府,同日开城镇人民政府同意你的申请并给予设施农用地备案批准书(编号:1-2024085),批准你使用0.65亩农业用地建设牛棚,并要求你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严禁超范围用地,严禁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严禁破坏耕作层。
我局向自治区文物局提交了《关于鉴定原州区开城镇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范围内挖掘破坏程度的请示》。
2025年7月20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的鉴定评估报告,鉴定意见表示:你新建牛棚的施工区域位于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规划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区域地表未发现古代文化遗存;施工行为破坏了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我局案件调查终结,并于同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宁固)文综罚告字〔2025〕F-11号〕,拟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1、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卫星遥感执法监测变化图斑核查和问题整改的通知》(宁文物函〔2025〕6号),证明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可能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文物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固原市原州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开城遗址建控地带违规违法建设行为立案调查的请示》(原文旅函〔2025〕25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3、文书编号为(宁固)文综检(勘)字〔2025〕11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页8幅,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过程及当事人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建设工程的事实;
4、文书编号为(宁固)文综调通字〔2025〕1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赵*财配合进行调查;
5、文书编号为(宁固)文综改字〔2025〕1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已责令改正当事人赵*财的违法行为;
6、当事人赵*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赵*财在没有正真获得文物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在在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8、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人民政府的《关于小马庄村赵*财牛棚、闽宁食用菌产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项目及寇庄村陈*忠和张*礼牛棚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赵*财牛棚建设情况资料1份,证明了赵*财新建牛棚的施工行为得到了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人民政府和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许可;
9、固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协助调查函》1份;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的《回函》复印件1份,证明了赵*财新建牛棚的施工行为由乡镇监管;
10、《关于鉴定原州区开城镇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范围内挖掘破坏程度的请示》1份;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的《固原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新建闽宁食用菌产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食用菌繁育中心与村民赵*财、陈*忠、张*礼新建牛棚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规划区建设控制地带破坏程度的鉴定评估报告》1份,证明了赵*该新建牛棚的施工区域位于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规划区建设控制地带内,且施工行为破坏了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我局于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宁固)文综罚告字〔2025〕F-1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你的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